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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

2013-01-16    字体:   中   小】【打印本页】【关闭本页
 

  

  根据组通字〔2011〕29号和陕组通字〔2011〕30号、市组发〔2011〕49号文件精神,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(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〔1983〕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参照执行)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  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。

  二、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。

  三、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。

  四、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作为生活补贴。

  五、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

  六、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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